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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注意事項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注意事項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依本法第2 條規定,為本法適用人員。
2、 本法適用人員之關係人範圍摘述如下:
  • (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 (4) 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
  •      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      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 (5)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3、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 (例如核定考績、聘僱人員等) 之情事者,應即自行
       迴避,並書面通知服務機關及上級機關(簽奉核定並副知政風單位);如為公
       股代表,於出任該等職務之機構遇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並通知指派機關。
4、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
       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下列情形例外,惟應主動於
       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揭露其身分關係。
  • (1) 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 (2) 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
  •       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 (3) 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
  •       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5、 依本法規定,違反自行迴避義務者,處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採購或申請補(貼)助等事項應事前揭露身分關係之規定者,處5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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