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5月11日行政會議訂定
99年10月19日行政會議第1次修定通過
106年9月5日第2次主管會報暨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教育部106.08.14日臺教授國字1060088091號函「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辦理。
二、 目的:
鼓勵教師積極輔導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協助其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順利成長與發展。
三、 實施對象:以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每學期適性輔導或專案輔導之學生
(二) 被法院列為保護管束學生
(三) 受處分滿兩大過之學生
(四) 中輟復學生、重讀生或課業成績低落者
(五) 轉科、轉校生
(六) 身心障礙生
(七) 其它由教師或學生認為有必要予以積極關懷協助者。
四、 實施方法:
認輔教師之遴選:由輔導室約談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以學生最崇敬的老師且具有輔導熱忱,並以曾接受過輔導專業訓練者為優先。 (一)
(二) 認輔教師工作事項:
1、唔談認輔學生適時進行,至少兩週一次。
2、電話關懷認輔學生:晚上或假期間進行,每月至少一次。
3、實施家庭訪問:有必要時進行,平日亦可用電話與認輔學生家長溝通。
4、紀錄認輔學生輔導資料:摘記晤談、電話聯絡、家庭訪問大要。
5、每位老師以認輔一至二位學生為原則,最多不得逾兩位。
6、參加認輔教師輔導知能研習或個案研討會。
7、每學期期末將認輔紀錄簿繳回輔導室供上級訪視查閱。
(三) 輔導室執行事項:
1、定期召開「認輔制度輔導會議」,研議討論學生認輔工作執行情形。
2、召開認輔工作說明會,與認輔學生座談並告知認輔工作精神與目的。
3、 編配適當認輔教師協助認輔學生。
4、約談接受認輔學生並蒐集其資料,與認輔教師討論共商輔導策略。
5、遴選認輔教師並規劃其參與研習。
6、認輔學生資料之保管與運用。
7、對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學生,必要時整理其輔導紀錄提交訓育委員會討論。
8、薦派認輔教師參加校外專業輔導知能研習活動。
9、辦理校內認輔教師輔導知能研習課程。
(四) 認輔期限:以一學期為原則,對受留校查看處分行為已有明顯改善者。
(五) 認輔教師為無給職:惟為感謝其奉獻精神與辛勞,對績優認輔教師應予以獎勵。
五、 經費: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學校每年度預算中支用。
六、 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4-04-22 11:17:34|點閱次數: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