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年01月07日特推會議訂定
107年4年3日特推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
107年5月8日特推會議第2次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綱附則第4項。
貳、目標
一、審議與推動學校特殊教育計畫,整合資源、協調分工,滿足學生教育需求。
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推動特殊教育工作,發揮安置及教學輔導、轉銜
服務功能。
二、主動發掘學校在推展特殊教育工作時的困境與異議,協調整合各類意見與建議。
三、處理學校重大特殊教育議題,促進發展,協助檢視特教成效。
四、宣導特殊教育理念,規劃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參、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鑑定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
五、審議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課程規劃,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包
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及學習節數(學分數)。
六、審查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補助金、交通服務、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教育輔助器材、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服務、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其他支持服務
等事宜。
七、協調各處室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及支援服務體系。
八、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
九、推動特殊教育宣導工作及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協助處理學生教學輔導服務相關爭議事項。
十一、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肆、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15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
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家長會代
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
員補足其任期。
伍、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陸、本要點經特推會議通過後實施,校長呈核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時間:2024-04-22 11:11:38|點閱次數: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