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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組 / 實習課程補救教學及補救考試要點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台(89)參字第八九○○一九四六號令「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訂定之。

二、本要點內容:

   ()實施時機:

       1.實習補救教學及補救考試,除平時由任課教師視需要適時實施之外,於每學期結束後一週內統一舉行。

       2.學生之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參加補救教學及補救考試。

       3.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考一次。

   ()實施方式:

 1.補救教學至少為期三天,於補救考試前為之。

 2.補救考試之範圍或題目可事先公佈。

 3.學生之職業道德評量部份,不實施補救考試。

 

 4.補救教學及補救考試所需之實習材料由學生自備。

     (三)成績計算:

1.補救考試後之實習成績計算如下表

2.經補救考試後依前表計算之總分之六十分以者,其習總成績一律登錄為六十分,總分在六十分以下者,即以該總分為其實習成績。

 
   (四)補救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應重修。
   (五)補救教學紀錄及補考成績,送實習輔導處存查。

 

   

百分比後之補考成績

百分比後之原來成績

最後成績

   

C1

B1

A1=(C1+B1)/2

相關知識

C2

B2

A2=(C2+B2)/2

實習報告

C3

B3

A3=(C3+B3)/2

職業道德

 

B4

A4=B4

   

A1+A2+A3+A4

 

三、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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