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校友推薦辦法
一、宗旨:為表揚本校傑出校友,創新發展、提昇校譽,並激勵在校學生奮發向上,特訂定「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傑出校友推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表揚類別與標準:
凡本校畢業校友,在下列各領域有傑出表現者:
(一)企業類:任職企業界具有傑出表現之具體事實者或創業有成者。
(二)學術類:從事學術研究或藝術創作有卓越貢獻者。
(三)服務類:其他從事社會各類工作有傑出表現或貢獻者。
(四)其他不屬於表揚類別而有傑出表現或特殊貢獻者,由審查委員會審查後表揚。
三、推薦方式:
傑出校友候選人應經下列單位之一推薦之:
(一)校友總會或各地區校友會之理事會。
(二)本校教職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
(三)被推薦人之服務機關首長推薦。
(四)校友五人以上連署推薦。
四、推薦時間:
傑出校友之候選人,由實習處受理推薦。
前項受理推薦期間為每年三月二十日前。
五、檢附資料:
推薦單位應檢附候選人下列相關資料:
(一)推薦函。
(二)傑出事蹟之說明。
(三)傑出事蹟之佐證資料。
六、名額:
傑出校友當選人每年以不超過6名為原則。
七、評審方式
舉薦審議委員會於每年三月份召開,應有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
負責審查候選人之書面資料。必要時,得委請委員訪視候選人或其服務機構,並提出報告。
候選人經決審委員會無記名投票,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為當年度之傑出校友。並尊重當事人之意願。
八、表揚方式
榮獲傑出校友者於母校每年校慶時由校長表揚。
(一)授與傑出校友獎狀。
(二)傑出校友之照片及傑出事蹟刊登於全校性刊物及網站。
九、回饋:
傑出校友應協助宣揚本校教育理念與辦學成效,並積極協助本校之發展。
十、取消資格:
傑出校友行為有損校譽者,經舉薦審議委員會決議,得取消傑出校友資格。
十一、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