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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組 / 實驗室管理規則

實驗室管理規則

 

1.本規則為愛護儀器標本實驗室設備及節約各種藥品與便於管理而訂之。

2.各種實驗必須在實驗前二小時由實驗班之班長至實驗室領取實驗通知單,將實驗所需儀器及藥品填明,再請指導教師簽名後交實驗室管理員準備,不得臨時自行取用。

3.學生入實驗室後不論其實驗方式為何,均須保持肅靜,不得高聲談笑及隨意行動。

4.各種儀器標本應小心使用,並須節省各種藥品,如在實驗過程中遇有儀器、標本損壞及藥品瓶破裂應立即報請指導教師處理。

5.儀器標本以及藥品任何人不得外借,更不能攜至室外,惟攜至教室作示範實習不在此限,但須在實習終止時歸還。

6.如作爆炸性之實驗須遠離儀器、標本櫃及藥品櫃,免生意外傷及人物。

7.實驗終止時應由班長將實驗經過及結果在實驗記錄表中詳為填寫,並即請指導教師簽名,否則停止其實驗權利一次。

8.實驗完畢後學生須一律離開實驗室。

9.除實驗時間外,任何學生不得進入實驗室。

10.實驗時如損壞儀器、標本及室外各種設備,除由個人負責賠償外,並請學務處以不愛惜公物論處。

11.學生實驗必經由教師指導始可行之。

12.實驗室之管理員有管理實驗室及儀器藥品之權利與責任,學生應接受指導。

13.本規則經實習會議決議,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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