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舍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95年10月訂定
96年3月主管會報通過第一次通過修訂
99年11月29日主管會報第二次通過修訂
100年9月20日主管會報第三次通過修訂
100年10月25日主管會報第四次通過修訂
100年11月21 日教中(行)字第1000602431號函備查
103年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年3月修訂
110年12月21日行政會報修訂
113年06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
壹、法令依據:
依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設備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辦理。
貳、目的:
為有效運用本校場所,強化學校與社區相結合,促進公共利益及國民休閒生活,推展社會教育功能。
參、提供開放設施與時間:
一、設施:活動中心、會議室、綜合教室、專業實習教室(工廠)、普通教室、操場、籃球場、排球場等校舍空間資源。其收費標準如附件一。
二、時間:學生上課以外時間及例假日,使用時間每日8點至下午5點為原則。
肆、申請手續:
使用單位應於二週前備函並填妥申請書,經本校同意後,於使用一週前派員至本校出納組繳納場地使用費後,方完成申請手續。
伍、場地設施提供使用注意事項:
一、本場地使用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為原則,並遵守校方規定。
二、不得有違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之行為,不得鳴炮、對外加裝擴音器、施放煙火、敲鑼擊鼓及從事有危險性或傷風敗俗等之表演,以保持校區安寧。
三、進入本校校區人員及觀眾,請勿吸菸、嚼檳榔及口香糖等,並維持場地清潔。
四、各車輛進入校園,須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可進入運動場、球場及跑道。與活動有關之用具、搬運、車輛保管等事項,依照本校規定辦理。
五、本校提供座椅、舞台,申請人(單位)應自行負責擺設裝置,使用後申請人(單位)應自行負責場地之整潔工作,並將使用器材、座椅歸回原位。
六、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使用其他設備或用具,不得自行配接電源或信號管線,移動場內設備或任意張貼海報,破壞牆面、布幕、地板等設施。
七、使用期間,本校之設備、器材如有損壞或遺失時,申請人(單位)需另負維修或照價賠償之責任。
八、本場地由使用單位申請後,不得再行轉借或頂讓,亦不得私自變更活動性質及內容,如因故取消使用,得於提供使用前通知本校,否則所繳費用恕不退還。
九、申請使用場地設施經本校同意後,不得隨意更改日期。經本校同意提供使用之場地,如遇特殊情況不便提供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使用單位暫停使用或變更使用日期、地點。
陸、場地設施所收各項費用,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均納入校務基金辦理,經費支出分配,以維持收支盈餘為原則。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舍場地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
一、本場所使用收費標準以4小時為一時段計算,未滿4小時以一時段計算。
冷氣費以小時計。
二、每時段費用如下表所示:
收費標準 場地設施 | 場地費 | 設施 維護費 | 冷氣費 | 說明 |
活動中心 | 5000元 | 3000元 | 1500元/時 | 1.不做體育用途。 2.包含燈具、音響設備與舞台。 |
會議室 | 4000元 | 1000元 | 300元/時 | 包含會議桌及視聽器材。 |
第一綜合教室 (可容280人) | 6000元 | 2000元 | 300元/時 | 包含視聽器材。 |
第二綜合教室 (可容100人) | 3000元 | 1000元 | 300元/時 | 包含視聽器材。 |
專業實習(教室)工廠 | 6000元 | 3000元 | 300元/時 | 一1.包括音樂、工藝、幼保、電腦、烹飪、烘焙、調理、縫紉、語言、實驗教室、輪機車床、內燃機工廠、電子機電實習工廠及其他專業實習(教室)工廠。 |
普通教室 | 1000元 | 500元 | 100元/時 | 一1.提供教室內課桌椅、黑板設施。 二2.使用教室數位資訊設備(電腦、投影機)加收300元。 |
操場 | 6000元 | 1000元 | 無 | 提供運動會使用 |
籃球場/面 | 1000元 | 500元 | 無 | 提供籃球比賽運動使用。 |
排球場/面 | 1000元 | 500元 | 無 | 提供排球比賽運動使用。 |
展示區 | 1000元 | 500元 | 無 | 一1.展示區由校方指定場地。 二2.商品展示,應維持四周清潔。 3. |
備註: 1.租借保證金為3000元。 2.本經費不含管理人員假日出勤加班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