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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規定 /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舍管理維護辦法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校舍管理維護辦法

98.5.126次主管會報修正

                                                                          102.9.10行政會報修訂

第一條 為學校減少校舍之損壞、維護校舍安全延長校舍使用年限,節省公帑,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校舍包括全部校產及建築物。

第三條 凡學校校舍均編繪校舍分佈圖,以便了解情形及檢查。

第四條 舉行定期及不定期之檢查工作,並製定檢查報告表,將檢查情形隨時呈請校長核閱。

第五條 每日由值日警衛及財產管理人員視檢查。

第六條 星期例假日或學生放學後,各教室門窗及通道均關閉,未經申請,不得開放使用。

第七條 寒暑假行政職員輪值巡視(各保管單位)檢查。

第八條 各特別教室、辦公室所設置之財產用具,不得任意移動。

第九條 配置各教室之公物,學生損壞時,由學生負責賠償

第十條 頂樓陽台門關閉不上鎖並加裝開門警報器,嚴禁學生進入玩耍,以防

意外。

第十一條 各特別教室均設置管理規則,指導老師或管理人員切實執行之。

第十二條 地下室、廁所、活動中心、校園等公共場所均指派專人,以加強維護,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經常注意修理及養工作︰

(一)修理︰

Ø   零星修理︰如漏雨或門窗破損等隨時請技工或工友修補。

Ø   修理範圍,費用較大非本校技工或工友能勝任修理者報請核准後請廠商維修。

(二)保養︰

Ø  門窗及木製部份應油漆及塗以防腐劑以防腐爛。

Ø  平時加強刷洗保持清潔。

第十四條 如有外界機關單位借用本校校舍時,須依本校校舍外()借使用要點申請,並繳交

使用費後,陳請校長核准後方得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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