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舍管理要點
98.6.2第7次行政會報修正
98.6.16第7次主管會報修正
102.9.10行政會報修正
第 一 點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校舍管理,落實保管人責任制度特訂定「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舍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 二 點 本要點所指校舍分為一般教室(教務處)、專業教室、實習廠場、實習教室(實習處)、學生活動中心(學務處)(總務處)、辦公室(各處室)、圖書館(圖書館)等。
第 三 點 本校校舍以總務處為財產管理單位,依實際需求辦理核定調整各單位所分配空間及校舍面積;並於每年寒暑假前二週辦理各使用保管單位檢查建築物設備及財物堪用情形。檢查結果經校長核閱後應於二週內通知各使用保管單位並公佈之,其有保管不力或不堪使用而未依規定呈報者作為年度考績參考。
第 四 點 本校一般教室分布於各樓館,各班使用教室由該使用班級負責,遇有人為損毀情形應負賠償責任,而屬於公共部分則分別於各棟樓層間劃分責任區,並請各班導師協助指派專人、共同負責維護及查報;若有人為損毀情形按規定賠償,如係自然損壞通知總務處處理。
第 五 點 各科為實習廠場及實習教室使用保管單位;技士及實
第 六 點 本校校舍空間依下列原則並斟酌本校現況分配各單位使用及保管之:
一、 本校專業教室(語言教室、視聽教室、藝能教室、資訊教室..等)及實驗室使用保管人,原則上由各處室指派專人保管並於開學前一週內將保管人名單交總務處。
二、 全校共同科教室以學期為單位,由各班級導師擔任使用保管人為原則;教務處為使用保管單位。教室使用保管人之分派班級教室管理股長於每學期開學前由教務處統計後交總務處列管並通知保管導師。
三、 校舍附屬之廁所、樓梯、走道等公用空間以總務處為保管單位。
四、 校長宿舍以總務處為保管單位。
五、游泳池、體育場及運動設施為體育組使用保管。
六、 辦公室設備的維護與保養由各使用單位負責,每學期必須清查一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按規定追查責任或賠償。
七、 校園內圍牆、草坪、空地、高壓電設施、飲水設施、排水設施等以總務處為保管單位。
八、 興建中設施以總務處為經管單位。
九、 其他校舍空間之保管單位由校長依其使用狀態及財產保管責任指定之。
十、 各保管單位對負責之校舍、教室、設備器材應善加管理並愛惜使用,若有不堪使
用或需要修繕時,應依本校規定提出修繕申請或報廢之。
十一、各處室對於所分配之空間有使用及保管之權責,其因教學或實習需要,得依本公
物修繕申請辦法向總務處申請修繕整建。
第 七 點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