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舍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95年10月訂定
96年3月主管會報通過第一次通過修訂
99年11月29日主管會報第二次通過修訂
100年9月20日主管會報第三次通過修訂
100年10月25日主管會報第四次通過修訂
100年11月21 日教中(行)字第1000602431號函備查
103年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年3月修訂
壹、法令依據:
依據「職業學校法第15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貳、目的:
本校場地提供使用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為原則,不得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之活動,並以社區民眾運動、文康社教及藝文活動使用為主,凡政府機關及政府登記有案之社團舉辦體育及社教活動並合於使用原則者,得向本校申請提供使用,並經核准後方得使用。
備註:
一、使用時間以小時計算如未逾 30 分鐘以 0.5 小時計,逾 30 分鐘未逾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場地設施項目 | 收 費 標 準 | 備 註 |
活動中心 | 日間每小時 3,000 元。 夜間每小時 3,500 元。 | 一、包括冷氣、燈具、音響設備與舞台、升降布幕。 二、不作體育用途。 三、日間:自上午 8 時起算;夜間:自下午 5 時 起始算。 |
會議室 | 每小時2,000元 | 包括會議桌與視聽器材、冷氣。 |
專業實習(教室)工廠 | 每小時1,000元 | 包括音樂、工藝、幼保、綜合教室、電腦、烹飪、烘焙、調理、縫紉、語言、實驗教室、輪機車床、內燃機工廠、電子機電實習工廠及其他專業實習(教室)工廠。 |
普通教室 | 每小時200元 | 提供教室內單槍投影機、課桌椅、黑板等設施。 |
運動場 | 每次3,000元 | 一、不提供夜間活動。 二、提供運動會之用。 三、以四小時為單位。 |
籃球場 | 每面場地1,200元 | 一、不提供夜間活動。 二、提供籃球比賽運動之用。 三、以4小時為單位。 |
排球場 | 每面場地1,200元 | 一、不提供夜間活動。 二、提供排球比賽運動之用。 三、以4小時為單位。 |
游泳池 | 因安全規範不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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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展示區1長桌(員生社旁、穿堂、走廊) | 每天500元 | 一、商品展示,應維持四周清潔。 二、學校統一廣播師生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