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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資源區 /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99921日特推會議訂定

105920日特推會議第1次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19條及第24條。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七條。

三、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第六條。

貳、目的:

一、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解決因身心障礙所導致的學習困難,協助其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能力。

二、協助學生瞭解自身之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其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

參、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並持有證明者。

肆、項目:

一、德行評量之考查: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惟可依其特殊身心需求,得召開個案會議,彈性調整出缺勤規定,並報請  校長核定後執行。

二、  學業成績之考查: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成績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多元化

     彈性評量其學習成效,著重學生之學習精神;多元化之彈性評量方式。

(一) 成績計算方式:

  1. 原班上課(未參與資源班課程)之成績考核基準:

該科學期成績由原班級任課教師,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辦理。惟任課

教師應依學生程度給予調整與多元評量,撰寫個別化教學計畫 (IEP),給予目

標或評量方式上之彈性。

  2.參加資源班之科目:

   完全抽離

a.學生在資源班接受期中及期末考試,其試卷由資源班教師出題,其期中、期末評量將由資源班老師確認該次成績後交由原班任課教師登錄。

b.平時成績:由資源班教師依學生上課表現給予評分,並將分數交由原班任課老師登錄。

c.學期總成績:學期成績由上述二者成績依比例計算而成,其成績比例計算方式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部分抽離

                  學生期中、期末考及平時成績,依學生在原班及資源班上課之實際比例

                  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a)資源班成績×(資源班上課時數/資源班及原班上課時數和)=A

(b)原班成績×(在原班上課時數/資源班及原班上課時數和)=B

(c)AB=該生在某科目的(期中、期末或平時考成績)

上述成績計算請資源班教師計算後交由普通班教師登錄成績。

                   學期總成績:學期成績由上述二者成績依比例計算而成,其成績比例

                   計算方式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二)學生該科之學分數取得由任課老師自行依學生的學習狀況與個別化多元評

        量方式為之,其及格成績登錄為六十分,必要時請任課老師以質性描述方式

        陳述學生學習狀況。

三、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成績考查應以個別化為原則,多元化彈性評量其學習成效,

著重學生之學習精神;多元化之彈性評量方式:

 (1)縮小考試範圍:授課教師可從現有教材中選擇符合學生能力的內容,實施測驗。

 (2)重複測驗:使用相同試卷再次測驗學生學習表現。

 (3)調整原有測驗成績比例:依據學生優勢學習能力,重新分配原有測驗中各題型所佔之配分比例。

 (4)自編測驗:授課教師可依學生學習之程度,另行設計測驗卷,作為定期考試

    時測驗成績的依據。

 (5)替代性作業:授課教師可提供適合學生學習能力的作業,作為替代性評量(定期

    考試及平時測驗)的依據。

 (6)其他適性之評量方式,如:調整評量的時間與情境,口述問答,實際操作等等足

    以顯現其學習表現方式。

   四、學生於入學時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於就學期間經各縣市指定之身心

       障礙鑑定醫院診斷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報請校長核定後,

       其成績考查依本辦法施行。成績考查標準皆由當學期開始適用。

   五、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伍、本辦法經本校特推會議過後,陳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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