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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資源區 /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0107日特推會議訂定

10743日特推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

10758日特推會議第2次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綱附則第4項。

貳、目標

      一、審議與推動學校特殊教育計畫,整合資源、協調分工,滿足學生教育需求。

          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推動特殊教育工作,發揮安置及教學輔導、轉銜

          服務功能。

主動發掘學校在推展特殊教育工作時的困境與異議,協調整合各類意見與建議。

處理學校重大特殊教育議題,促進發展,協助檢視特教成效。

  宣導特殊教育理念,規劃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參、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鑑定及轉介作業流程。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

     審議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課程規劃,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包

         括學習內容、歷程、環境及評量)及學習節數(學分數)

     審查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補助金、交通服務、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教育輔助器材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服務、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其他支持服務

         等事宜。

     七、協調各處室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及支援服務體系。

     八、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

九、推動特殊教育宣導工作及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協助處理學生教學輔導服務相關爭議事項。

     十一、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肆、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15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

    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家長會代

    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

    員補足其任期。

 

伍、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陸、本要點經特推會議通過後實施,校長呈核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特推會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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