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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工作計畫書 /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891128日校務會議訂定

9192日校務會議第1次修訂通過

99120日校務會議第2次修訂通過

1031 20日校務會議第3次修訂通過

 壹、主旨: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合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貳、依據:

    一、 891128日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二、10028日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三、960622日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四、103110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參、申訴對象:

   本校全體學生

肆、申訴理由

ㄧ、在校生遭受不當處分時。

二、在校生遭受冤屈不平時。

三、在校生個人權益遭受損害時。

四、其他合於申訴之案件。

伍、組織

一、學校為申訴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

二、本校學生申評會設委員15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代表不得少於行政代表)、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三、學生申評會,由校長或指定人員召集之。

四、申評會行政業務由輔導工作委員會承辦之。

五、申評會主席由校長指派並主持會議,生輔組長、導師、任課教師、輔導教官、輔導老師或佐證人員,得視狀況列席會議或全程參與。

學校處理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經通知該申訴學生出席說明時,應依其個別需求,提供所需之輔具及相關支持服務。

七、學校應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完成評議後,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學生,並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八、申評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評議書決議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訴人之申訴案件使得成立。

九、申評會委員不可和獎懲委員重覆,以示公平、公正。

陸、辦法

一、學生懲處或行政處分通知書均應註明「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二、申訴人(指遭受懲處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需於懲處通知書送達次日起20日內,親自向申評會提出申覆,逾期概不受理。

三、申評會接獲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由輔導工作委員會通知召集人召集委員會開會,作成評議決議書。

四、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或提供有關資料。

五、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學生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保密。

六、申訴人接獲學校評議通知書後,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學校評議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再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訴願。

七、改變學習環境或帶回管教案件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肆業之書面申請,學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衡量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八、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一次為限)。否則,評議書經陳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柒、獎懲

召集人對任內各委員處理案件情形,得報請校長給予適度行政獎勵。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後實施,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意同。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學生申訴書

                              109學年度委員名單

                             110學年度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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