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89年11月28日校務會議訂定
91年9月2日校務會議第1次修訂通過
99年1月20日校務會議第2次修訂通過
103年1 月20日校務會議第3次修訂通過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合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貳、依據:
一、 89年11月28日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二、100年2月8日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三、96年06月22日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四、103年1月10日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參、申訴對象:
本校全體學生
肆、申訴理由
ㄧ、在校生遭受不當處分時。
二、在校生遭受冤屈不平時。
三、在校生個人權益遭受損害時。
四、其他合於申訴之案件。
伍、組織
一、學校為申訴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
二、本校學生申評會設委員15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代表不得少於行政代表)、家長會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三、學生申評會,由校長或指定人員召集之。
四、申評會行政業務由輔導工作委員會承辦之。
五、申評會主席由校長指派並主持會議,生輔組長、導師、任課教師、輔導教官、輔導老師或佐證人員,得視狀況列席會議或全程參與。
六、學校處理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經通知該申訴學生出席說明時,應依其個別需求,提供所需之輔具及相關支持服務。
七、學校應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完成評議後,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學生,並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八、申評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評議書決議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訴人之申訴案件使得成立。
九、申評會委員不可和獎懲委員重覆,以示公平、公正。
陸、辦法
一、學生懲處或行政處分通知書均應註明「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二、申訴人(指遭受懲處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指申訴人之父母或監護人),需於懲處通知書送達次日起20日內,親自向申評會提出申覆,逾期概不受理。
三、申評會接獲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由輔導工作委員會通知召集人召集委員會開會,作成評議決議書。
四、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或提供有關資料。
五、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學生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保密。
六、申訴人接獲學校評議通知書後,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學校評議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再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訴願。
七、改變學習環境或帶回管教案件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肆業之書面申請,學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衡量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八、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一次為限)。否則,評議書經陳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柒、獎懲
召集人對任內各委員處理案件情形,得報請校長給予適度行政獎勵。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後實施,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