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台(89)參字第八九○○一九四六號令「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訂定之。
二、本要點內容:
(一)實施時機:
1.實習補救教學及補救考試,除平時由任課教師視需要適時實施之外,於每學期結束後一週內統一舉行。
2.學生之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參加補救教學及補救考試。
3.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予補考一次。
(二)實施方式:
1.補救教學至少為期三天,於補救考試前為之。
2.補救考試之範圍或題目可事先公佈。
3.學生之職業道德評量部份,不實施補救考試。
4.補救教學及補救考試所需之實習材料由學生自備。
(三)成績計算:
1.補救考試後之實習成績計算如下表
2.經補救考試後依前表計算之總分之六十分以者,其習總成績一律登錄為六十分,總分在六十分以下者,即以該總分為其實習成績。
(四)補救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應重修。
(五)補救教學紀錄及補考成績,送實習輔導處存查。
項 目 | 百分比後之補考成績 | 百分比後之原來成績 | 最後成績 |
技 能 | C1 | B1 | A1=(C1+B1)/2 |
相關知識 | C2 | B2 | A2=(C2+B2)/2 |
實習報告 | C3 | B3 | A3=(C3+B3)/2 |
職業道德 |
| B4 | A4=B4 |
總 分 | A1+A2+A3+A4 |
三、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