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查辦法
一、本校學生於第三學年下學期派往各實習機構(工廠及漁船)實習,實習成績之考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二、校外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考核之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實習機構考核部分:
1.出勤情形佔百分之十。
2.實習情緒及態度佔百分之十。
3.實習技術及成效佔百分之三十。
(二)學校考核部分:
1.實習報告佔百分之三十。
2.聯繫及訪問考查佔百分之二十。
三、校外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完畢後,將實習經過情形,向學校提出書面實習報告,該項實習報告應經實習機構蓋章。
四、校外實習學生在實習中途確因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按規定實習期問實習期滿,經請假核准者,准予中止實習,其實習期問已滿三分之二者,其成績仍予核算。
五、經請准中止實習學生,其實習時問未滿三分之二者,應於下學年度開學前設法補行實習完畢,並考核其成績,否則應予重修。
六、校外實習學生經派往實習機構實習,如有無故擅自離開者,不予考核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未參加校外實習成績不及格學生,應予重修,其不願重修者發肄業證明書。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