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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81009日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訂定

                    102926日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修訂

                    103106日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修訂

                    110923日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

之,會址設於屏東縣東港鎮豐漁街66號。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本校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

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一人(含進修學

),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

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

少一人需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

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應就本校委員會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

長會會長,並選()舉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

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六條  會員代表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

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

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

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

因故未 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

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

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   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   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   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   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

委員。

七、   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三分之

一 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

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委員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

            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

        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

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以配偶,或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總幹事、出納、文書、帳務、資訊各一人,均為無給職,並

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

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

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

協助本校發展。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主管教育之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

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收支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業務承辦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監察委員應每六個月,定期

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

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

          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

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

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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