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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1109 23 110學年度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訂定

第一條  法源依據

    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財務之收支及運用,並有效執行各項會務計畫及協助本校校務推展,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財務管理規定。

 

第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收入項目如下:

    ()家長會費。

    ()捐贈收入。

    ()經費孳息收入。

    ()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

       (以下同)一百元;低收入戶持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前項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於開學後二個

       月內撥入本會專戶,由本會自行管理與支用。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本校教職員工向學生或其法定

       代理人募捐;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

       或退還。

   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訖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

       則。

 

第三條  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支出及用途如下:

    ()本會會務支出。

    ()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條  經費監察

    本會置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本會財務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

監察委員應每六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第五條  經費專戶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由本會委員會依第二點經費收入與第三點經費支

    出及用途編製。

本會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每六個月定期編列財務收支報表,向會長報告,並提供

    由本會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稽核,於本會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上報

    告。

 

第六條  經費單據

    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本會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其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預決算報告表件及重要

    財產文件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

    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涉及政府機關之補捐助案件,依各補捐助機關之相關規

    定辦理。

 

第七條  經費移交

    每學年結束,本會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本會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

    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移交應編製移交清冊,並連同前點所列文件併予移交。

 

第八條  經費支用審核

    本會經費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金額在五千元以內者,由總幹事核定。

    ()金額在三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定。

    ()金額超過三萬元未滿十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由會長核定。

    ()金額超過十萬元未滿二十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常務委員

       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金額超過二十萬元,未滿五十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家長

       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之特殊重大支出,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會員代

       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第九條  補充規定

    本財務管理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會計法、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財務管理要點等法規辦理。

 

第十條  實施方式

    本財務管理規定,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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