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8年10月09日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訂定
102年9月26日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修訂
103年10月6日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修訂
110年9月23日班級家長代表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以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
之,會址設於屏東縣東港鎮豐漁街66號。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同居之親屬。
本校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交家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
班級家長選(推)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四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一人(含進修學
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舉組成之,每學年改選一次,
連選得連任。 本校在學學生若有身心障礙學生,則前項委員總額內至
少一人需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第五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
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委員應就本校委員會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人為家
長會會長,並選(推)舉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
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三章 會議與任務
第六條 會員代表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
週內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
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
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
因故未 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
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
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家長會會務之決策。
二、 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四、 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 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 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
委員。
七、 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三分之
一 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委員會。前項委員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
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會長均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委員開會時,校長、本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
第九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校務發展及提供學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
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選(推)家長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得由會長視需要召開之,並負責執行委員會經常性
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
決議。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以配偶,或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 家長會置總幹事、出納、文書、帳務、資訊各一人,均為無給職,並
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由會長推薦人選,經委員會同意後,由
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
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
協助本校發展。
第十三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本校應將其會議紀錄及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職員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但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收取金額依主管教育之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家長會費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交家長會管理,於收取後二
個月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運用收支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業務承辦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
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監察委員應每六個月,定期
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每學年結束,委員會應將
決算案交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
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本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
時,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
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條 家長會或其會員協助本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