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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校友會組織章程
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訂定

第一章         則 

  第一 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發揚母校校訓精神,促進校友間相互的團結與合作,進而為母校服務,協助母校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母校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第二章         

  第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搜集校友動態資料、編印通訊錄,增進校友間的聯繫。
     二、發行會刊。
     三、舉辦康樂、聯誼活動,增進校友感情。
     四、倡導優良風氣,協助母校發展。 
     五、辦理其他有關增進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三章         

  第五 條:凡年滿20歲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臺灣省立高雄高級水產職業學校東港分部畢(肄)業同學。
     二、臺灣省立東港高級水產職業學校畢(肄)業同學。
     三、臺灣省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及蘭嶼分班、琉球延教班、實用技能班畢(肄)業同學。
     四、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及實用技能班畢(肄)業同學。
     五、曾任母校之教職員者。
     六、其他認同本會宗旨者。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 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參與及策劃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有享受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及服務事項之權利。
     三、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
     四、有發言及表決之權利。
  第七 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之義務。
     二、有擔任本會指定職務之義務。
     三、有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有贊助與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義務。
  第 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提請會員大會決議,除去其會員資格。
     一、不履行對本會應盡之義務者。
     二、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者。
     三、有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妨害本會聲譽者。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責。
  第十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會務計畫。
     三、審查預算及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五、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聽取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七、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八、議決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七人組織理事會,設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設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如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遞補以得票多寡為順序。
  第十二條:本會設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負責推動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會務時指定理事一人代行其職務。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以理事長為首,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四、經費及基金之籌畫,預算及決算之編製。
     五、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六、選聘工作人員。
     七、舉辦各項活動及服務事項。
     八、核准會員入會。
     九、督促會員履行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
     二、稽核財務收支。
     三、紀律維持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理事長處理各項會務,並另設秘書、服務、財務、總務、企劃等五組,必要時得增設之,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及組員若干人,以上人員均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任用之,均為無給職。
  第十七條:本會工作人員之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掌理有關文書、典守印信、公共關係及議事等事項。
     二、服務組:掌理校友聯誼、會員活動及各種服務等事項。
     三、財務組:掌理有關本會財務籌募收支、會計、統計等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有關會員福利,校友動態及調查登記,會籍之處理等事項。
     五、企劃組: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出版,協助母校發展之研究與計劃等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議決聘任之,其任期與各該屆理事會同,理事長得定期召開顧問會議,以協助發展本會。

第六章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為大會主席,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之函請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於一個月內召開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對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需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罷免理、監事。
     三、取消會員會籍。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由理事長及監事主席分別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監事各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分由理事長或監事主席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會可視需要合併舉行聯席會議,以理事長為主席。

第七章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入會費200元。
     二、會員繳納常年會費200元。
     三、一次繳納會費2000元為永久會員。
     四、會員捐贈款(物)。
     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經費運用:
     一、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非經財務組長、總幹事及理事長簽章,不得動用。
     二、各組經常費之支出,應檢附有效單據由經手人及各組長簽章後送交總幹事審核支應之,並由財務組編製列帳提請理事會決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核銷。
     三、理事會開會時,財務組應提出收支書面報告,年度會員大會時應編造年度會計報告以備審議。
     四、本會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
     五、基金孳息作為母校師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另訂。
  第二十五條: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悉數捐贈母校,不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八章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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