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推動閱讀心得寫作比賽及獎勵要點
99年9月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2年9月行政會報通過實施修訂
104年3月3日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6年3月7日主管會報暨行政會報修訂
一、目的:為鼓勵學生主動閱讀學習及肯定導師培養學生優良閱讀習慣之用心付出,提升校
園之優質學習風氣,營造學生主動積極學習之氛圍。
二、實施方式:
(一)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中學生網站之推廣活動辦法,並肯定教師鼓勵同學參加閱
讀心得寫作比賽,獎勵學生透過閱讀與心得寫作,創造更豐富之學習成果。
(二)投稿時間:
第一學期:9月1日起至10月31日中午12點
第二學期:2月1日起至3月15日中午12點。
(三)本校投稿總篇數為78篇,校內初賽開放全校學生自由投稿,再經評選小組推薦優
良作品代表全校參加全國比賽,其他優良作品校內領獎表揚。
三、獎勵
(一)學生參賽得獎除授主辦單位頒發獎狀乙張外,獲得特優者小功乙次、優等嘉獎兩次、
甲等嘉獎乙次。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第六條第三款、第五款之規定,推廣
鼓勵班級同學參加中學生閱讀心得寫作比賽,該指導學生得獎之師長給予獎勵,獎
勵額度如下。
項目 | 得獎項目 | 獎勵額度 |
學生 | 參賽作品獲得特優(第一名) | 小功乙次 |
參賽作品獲得優等(第二名) | 嘉獎兩次 | |
參賽作品獲得甲等(第三名) | 嘉獎一次 | |
指導老師 | 指導參賽作品獲獎滿1篇 | 嘉獎一次 |
指導參賽作品獲獎滿3篇 | 嘉獎兩次 | |
指導參賽作品獲獎滿5篇以上 | 小功乙次 | |
業務承辦人員 | 依來文指示辦理 | 嘉獎一次 |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推動全國小論文寫作比賽指導師長及參賽學生獎勵要點
97年9月經行政會報通過實施
99年1月經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1年9月經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4年3月3日經行政會報通過修正
107年1月2日行政會報修訂
一、目的:鼓勵學生投稿全國小論文寫作比賽及肯定師長培育學生優質學習模式之用心付出,提升校園之優質學習風氣,營造學生主動積極學習之氛圍。
二、實施方式:
配合「專題製作」之課程實施,鼓勵學生作品參加小論文寫作比賽之機會,肯定學生之學習成果,建立學生學習過程之自信心。
三、獎勵措施
(一)學生獲得全國小論文比賽特優者記小功乙次;優等者記嘉獎兩次、甲等者記嘉獎一次。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第六條第三款、第五款之規定,推廣鼓
勵班級同學參加全國小論文比賽,該指導學生得獎之師長給予獎勵,獎勵額度如下。
項目 | 得獎項目 | 獎勵額度 |
學生 | 參賽作品獲得特優(第一名) | 小功乙次 |
參賽作品獲得優等(第二名) | 嘉獎兩次 | |
參賽作品獲得甲等(第三名) | 嘉獎一次 | |
指導老師 | 指導參賽作品獲獎滿1篇 | 嘉獎一次 |
指導參賽作品獲獎滿3篇 | 嘉獎兩次 | |
指導參賽作品獲獎滿5篇以上 | 小功乙次 | |
業務承辦人員 | 依來文指示辦理 | 嘉獎一次 |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97年9月經行政會報通過實施
99年1月經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1年9月經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4年3月3日經行政會報通過修正
107年1月2日行政會報修訂
壹、宗旨: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圖書館,為健全圖書館管理制度,強化圖書館功
能,發揮優質圖書資訊之服務精神,特成立圖書館委員會。
貳、依據:本委員會之組織規程,依據部頒高級中學圖書館設備標準、高級中學圖書館工作
手冊、中學圖書館學會所訂中學圖書館標準之規定。
參、組織
一、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圖書館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下列人員為委員:
(一)各處室主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總務主任、
主計主任、主任教官。
(二)各科主任及教學研究會各科召集人。
(三)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圖書館館員。
二、本委員設總幹事一人,由圖書館主任兼任,秉承主任委員之指示推動圖書館業務,並執行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圖書館委員由校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一學年。
肆、會議及職掌
一、本委員會最高決策機構為全體委員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其職掌如下:
(一)館務工作之指導、監督與發展方針之擬訂。
(二)館預算之編定與經費之籌措。
(三)圖書館應興革之重大事項。
(四)各單位對圖書館工作之建議。
(五)修正各項圖書館規章。
(六)提升圖書館功能之重要事項。
(七)圖書介購單並選擇圖書。
(八)其他有關圖書館業務之建議事項。
二、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伍、附則:本章程經行政會報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96年9月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97年9月圖書館委員會修正
99年9月圖書館委員會修正
107年6月19日行政會報修訂
第1條 | 本館六樓為開架式書庫歡迎讀者借閱,架上圖書可自行取閱,閱畢後請放回原處。 |
第2條 | 本校學生借書時、憑學生證至圖書館櫃檯辦理借書,教職員憑本館之條碼編號至服務台辦理借書。 |
第3條 | 學生借書每次6冊,借期兩週、可續借一次。教職員工每次15冊,借期一個月、可續借一次。 |
第4條 | 下列各書,僅限館內閱讀,一概不外借。 一、 參考工具書〈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地圖等〉。 二、 當期之雜誌,以及相關限定館內閱讀之書籍。 |
第5條 | 開放時間: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17:00 二、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休館。 三、 寒暑假開放時間比照本校各行政單位上班日程。 四、 自習課以全班為單位申請到館利用,由各班圖書股長或幹部提前到館辦理申請。 在每學期結束前兩週,所借書籍必需全部歸還以便本館整理。 |
第6條 | 所借圖書如有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或遺失者,最後借書人應負完全責任,須照價賠償。 |
第7條 | 借閱圖書,必須本人憑借書證親自辦理,如經查證有盜用或冒用他人遺失證件之情事,得停止冒用者之借書權利,追還所借圖書並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議處。 |
第8條 | 依據本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借閱資料於到期日未歸還者,視為逾期,逾期者停止借書權,待歸還所有借閱資料,一星期後始恢復借書權。學期結束前二星期訂為催告期,經催告期仍未歸還者,以遺失圖書資料,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處理,學生並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議處。 |
第9條 | 未辦理借閱手續,即擅自攜帶書刊離館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
第10條 | 本規則經相關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97年9月經行政會報通過實施
99年1月經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1年9月經行政會報通過修訂
104年3月3日經行政會報通過修正
107年6月19日行政會報修訂
壹、 宗旨:提供學校學生義務參與圖書館學習服務之機會,結合讀者之智慧與經驗,提昇圖
書館之服務品質。
貳、志工資格與條件
一、本校學生,班級之圖書股長優先聘用。
二、具奉獻及服務熱忱,並能準時赴館服務者。
叁、服務地點:圖書館
肆、服務範圍與內容
一、協助借書、還書及各項流通相關業務。
二、協助本館多媒體相關服務。
三、協助圖書館各項活動之籌劃(如圖館週、書展活動、 雅文共賞等)及相關事項之準備作業。
四、協助書刊資料之上架、排架、讀架、清點及整理書庫。
五、協助書冊之整理。
六、協助本館上網路資源之搜尋(志工需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基本概念)。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伍、志工之義務及權利:本館義工為無給職性質,需遵守之義務及享有之權利如下述:
一、義務:
(一)應遵守圖書館各項規定,服務期間以一學期為單位。
(二)每週至少服務兩個下課時間。
(三)應依規定時間到館值勤簽到。
(四)需參與本館之訓練。
(五)值勤時需配帶服務證。
(六)終止志工工作時需繳回服務證,所享權利亦一併終止。
二、權利與獎勵
(一)可加倍借閱本館館藏,最多借閱5冊,借期一個月。
(二)可使用本館多媒體設備。
(三)表現優異或資深志工,得由本館予以推薦記功嘉獎、方式表揚。
(四)頒發志工時數證明書
陸、志工之止聘:義工具有下列情事者本館得予止聘,並收回志工服務證:
一、因故不克服務者。
二、違反前述義務或圖書館相關規定者。
三、行為不良影響圖書館聲譽者。
四、經圖書館認定不適擔任本館志工者。
柒、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之,修訂時亦同。
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圖書館視聽教室借用管理要點
98年8月25日 行政會報通過
99年11月2日 行政會報修訂
107年10月16日行政會報修訂
一、本校為有效管理圖書館視聽教室,特訂定國立東港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圖書館視聽教室借用管理要點。
二、申請使用之班級,請由圖書股長或幹部,於三日前至圖書館5樓服務台填寫申請單,經任課師長簽名後繳回。
三、學生應按座號順序就座,不得任意調換,桌椅損壞由原座學生負責賠償,並簽送學務處處分。
四、嚴禁攜帶食物(含飲料、茶水)進入視聽教室。
五、上課時如有器材或設備需調整或發生損壞、故障,請指導教師立即向圖書館人員回報處理,勿讓學生擅自動手調整。
六、每次使用完畢後,由教師指導學生整潔,並檢查電源門窗,關鎖妥當。
七、若遇有必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時,得通知借用班級取消借用。
八、使用本館視聽教室,請務必保持室內之整潔,且不得破壞室內之任何設施與相關設備,若有損害,借用人需負賠償責任。
九、使用視聽教室原則為以必需使用到該設備為優先考量,若該教室設備可以使用時請先善用該教室資源,以便利更多人實際使用該設備。
十、其他細節依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報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