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暨條件: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 以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就學學雜費之在籍學生為對象。
(二) 高中職: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平均達八十分(或同等級制)以上,操行八十分(或同等級制)以上。並提供前一學年度二個社福單位志工服務時數共10小時之社會服務證明。
二、金額及名額:高中職組每學年每名獎助學金金額:10,000 元,預計30名。
三、自行申請截止日:申請人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於114年10月15日前自行郵寄至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3段74巷24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四、餘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