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符合資格的同學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申請書,並於3/14日前交回。
一. 報名資格 :
(一).新住民子女:
1. 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2. 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 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 戶清寒助學金)。
二.獎項類別及基準:
(一).優秀獎學金:
新住民子女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3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
(二)清寒助學金:
新住民子女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3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
三.獎項申請應備文件:
(一).優秀獎學金:
1. 報名日起前1年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 10 資料。
2. 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近期申請且有 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 經學校初審核章且申請人簽章之申請表。
4. 113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二).清寒助學金:
1. 報名日起前1年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 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2. 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3. 經學校初審核章且申請人簽章之申請表。
4. 113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5. 國內各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 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之獎學金,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二) 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
(三) 申領本計畫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者, 均須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113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四) 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 或獲獎後,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 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 (構)、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 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本計畫獎勵金。 3. 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情事,經 查屬實。
(五) 因上述事由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 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獎助(勵)學金。
(六) 申請人於申辦審查期間,如因未持續就學或其他因素喪失申請資格,則取 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另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 途徑取得獲獎資格者,亦同。
(七) 自願放棄本計畫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 女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優秀獎學金、新住民清寒 助學金之獲獎者,由學校函知本署獲獎者放棄獲獎原因,另自願放棄證照 獎勵金之獲獎者,則須自行以掛號郵寄載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文件(附 14 件2)至本署備查。
(八) 獲獎者除須配合本署提供個人自傳、照片、錄製心得分享簡報影片及參與 活動宣傳外,尚須出席頒獎典禮,分享獲獎感想,以及接受相關媒體採訪 及填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書(附件3)。另受邀出席頒獎典禮之獲獎者,本 署將補助每位獲獎者及偕同出席者至多2人之交通費。
(九)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
(十) 為保障申請人獲獎權益,如對申請資格或獲獎獎項有疑義,可於獲獎名單 公告後2週提請調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本獎助(勵)學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