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屏東縣同鄉會「113年度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1.國中、高中(職)三年以下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五分(含)以上。
2.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五分(含)以上。
3.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者。
4.具有體育、音樂、藝術有特殊成就者。
二、學生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證件
1.已填妥之申請書一份(如附表格)。
2.原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3.居住所在地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或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若有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明者為優先考慮或學校導師與校長推薦函。
三、有意願申請者請於113年10月8日(二)前將申請文件送至教務處註冊組。